略略略略略em;">深圳账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略略略略略em;"> 本委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田嘉源、钟静怡诉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号),并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略略略略略em;">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田嘉源支付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至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期间提成工资略略略略略元。
略略略略略em;">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钟静怡支付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至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期间提成工资略略略略略元。
略略略略略em;">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略略略略略em;">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略略略略略em;"> 领取裁决书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属楼1楼。
略略略略略em;"> 特此公告。
略略略略略em;">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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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略略略em;">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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