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略略略em;">美格节能环保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略略略略略em;"> 本委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黄和炉诉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72号),并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略略略略略em;">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略略略略略元。
略略略略略em;">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10000元。
略略略略略em;">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
略略略略略em;">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略略略略略em;">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略略略略略em;">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略略略略略em;"> 领取裁决书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108室。
略略略略略em;"> 特此公告。
略略略略略em;">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略em;">
略略略略略em;">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略略略略略em;">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