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略略略em;">深圳市强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略略略略略em;"> 本委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蒲军诉你单位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165号),并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略略略略略em;">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因工伤伤残玖级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费用:
略略略略略em;"> 1.停工留薪期工资55164元(9194元/月×6个月);
略略略略略em;">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746元(9194元/月×9个月);
略略略略略em;">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50元;
略略略略略em;">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200元。
略略略略略em;">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略略略略略em;">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略略略略略em;"> 领取裁决书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108室。
略略略略略em;"> 特此公告。
略略略略略em;">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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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略略略em;">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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