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台农林水 林罚决字〔2021〕第05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伟鸿性别 男 出生日期 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
身份证号码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工作单位农民
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鸿渐村崎巷9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未经依法批准,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吴宅村林班号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范围内取土,造成林地毁坏。经角美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测量面积,核对林业资源档案,取土地块面积460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现场未见被伐的林木及林木遗留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角美镇林业站山林巡查发现违法情况的报告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林业行政案件类型和裁量基准》略略略略略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漳台农林水林罚责通字〔2021〕第05003号)执行。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600元(460平方米×10元/平方米=4600元)。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或者 漳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漳浦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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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项目阶段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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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 | 公告 | |
2021年10月14日 | 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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