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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广东 公告 2023年09月14日 【原文链接】

  曾定强(身份证号码: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向东路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号为患者洗牙,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已退赔)。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5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牙椅1张、空气压缩机1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19盒、碘伏4瓶、强力生物复合碘抑菌液1瓶、强力牌(I型)抑菌液1瓶、含酒精的棉球1盒、无菌牙科注射针(已开启)1盒、超声洁牙机1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去向不明,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卫医技罚[2023]07F-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联系人:曾先生、谢先生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福宁路70号406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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