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区城市管理局保留、取消证明材料清单
度假区城市管理局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 | |||||||||||||
序号 | 索要部门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保留证明材料信息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材料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材料来源 (含出具部门)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备注 | ||||
1 | 城市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308 | 安监部门对建设单 位验收活动和验收 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2 | 城市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309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文件或者租赁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3 | 城市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310 | 租赁储存设施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4 | 城市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311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备案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5 | 城市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312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6 | 城市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7 | 城市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8 | 城市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零售点安全仓安全技术报告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9 | 城市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购买零售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体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凭证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10 | 城市管理局 | 县级区域内关于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办理审核 | 县级区域内关于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办理审核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6项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11 | 城市管理局 | 县级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
12 | 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临时占用、树木审批 |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 关于申请砍伐、修剪城市树木的批复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 | 1.《×××县(市、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 申报单位、委托书及委托人基本资料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3. 照片(不同角度五张,用A4纸彩打)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电子证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电子证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7. 建设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8. 立项批复电子材料 9. 移植树木平面示意图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0. 临时占用绿地平面示意图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1. 新建道路开口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道路红线图及设计方案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2. 产权单位或管养单位意见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3. 管线开挖及抢修需提供管线主管批准的图纸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4. 移植“死一补三”责任书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5. 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审批图纸纸质及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6. 道桥、交警意见电子材料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10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1 | 保留 |
13 | 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临时占用、树木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关于申请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苗木的批复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 | 1.《×××县(市、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 申报单位、委托书及委托人基本资料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3. 照片(不同角度五张,用A4纸彩打)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电子证照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电子证照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电子证照 7. 建设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8. 立项批复电子材料 9. 移植树木平面示意图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0. 临时占用绿地平面示意图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1. 新建道路开口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道路红线图及设计方案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2. 产权单位或管养单位意见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3. 管线开挖及抢修需提供管线主管批准的图纸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4. 移植“死一补三”责任书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5. 砍一栽五承诺书 16. 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批文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7. 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审批图纸纸质及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8. 道桥、交警意见电子材料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1 | 保留 |
14 | 城市管理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关于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 | 1.《×××县(市、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申请表》 2.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申请人自备)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申请人自备) 4. 规划部门盖章的总平面图(标注绿地位置)(申请人自备) 5. 用地红线图(申请人自备) 6. 绿地占补平衡方案或异地建绿方案(申请人自备) 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说明书及规划设计图(标注绿地位置))(申请人自备) 8. 现状照片(彩打)、电子文件(申请人自备) 9申报单位、委托书及委托人基本资料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申请人自备) 11. 建设施工许可证(申请人自备) 12. 项目涉及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行政审批相关资料(申请人自备) 13. 新建道路开口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道路红线图及设计方案(申请人自备) 14. 项目规划开口需提供城管部门道路设施挖掘审批表,交警部门的审批意见(申请人自备) 15. 绿地权属单位(人)意见(申请人自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5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1 | 保留 |
填表说明: 1. 事项名称:要与最新公布的权责清单和许可通用目录一致,事项名称按优先级为办理项、子项或主项名称填写。 2. 材料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规范名称,需与各单位公布的办事材料名称一致,同一事项需要多项证明材料的,需做好材料序号编排。 3. 设立依据:是指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该项材料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有关具体条款内容。(需具体到条款内容) 4. 材料来源:填写申请人自备、中介机构提供或政府部门核发。如是政府部门核发,则填写行业主管部门名称。 5. 材料形式:包括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含电子证照、文件扫描件、图片等),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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