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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蔡恩密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1801号),申请人蔡恩密要求你单位:1、支付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的工资略略略略略元;2、支付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的工资10876元;3、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13641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10点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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