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以及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4〕63号)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公司从事产品推介、信息传递、沟通、反馈、销售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二、医教科牵头负责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
三、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业活动应公开进行,并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要求和本院的制度。医药代表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院各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产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或产品不良反应。
四、医药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风规定和本院相关管理制度的,医教科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纪检监察室组织进行讨论,确定违规事实后,立即上报行风领导小组审核,对医药代表在我院的备案予以注销,并由医教科通知相关企业和将其违规违纪行为上报涪城区卫健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章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
一、药剂科负责收集整理药品供应商代表的备案登记资料,建立备案登记台账,并定期将备案登记表和台账报医教科汇总审核。
二、设备信息科负责收集整理设备耗材供应商代表的备案登记资料,建立备案登记台账,并定期将备案登记表和台账报医教科汇总审核。
三、药剂科、设备科通知医药代表在本制度下发日起两个月内院成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者,不得在我院从事医药代表相关活动。
四、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包括: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2.学历、专业、工作证或资格证编码;
3.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号;
4.医药代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5.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的类别或品种;
6.医药企业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7.医药企业对全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声明。
上述备案信息由医教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医院进行公示,公示方式可以是粘贴公告和通过医院UM进行信息发布等。
三、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医药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医教科申请注销。注销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从事相关活动。医药公司被取消相关资质的,涉案的医药代表信息自资质取消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医药供应商代表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医药代表与相关企业应当配合。
五、医药代表应如实向医院提供登记备案信息,依法依规从业。
六、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医院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与其进行任何与医药产品相关的沟通和接触。
第三章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管理
一、医药代表进入我院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前应进行预约接待登记,由医教科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二、预约要求。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登记表》(相关表格及资料可在绵阳市肿瘤医院官网获取)发送至医教科预约电子邮箱(邮箱: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进行预约。
三、医教科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建立预约登记台账。
四、医教科对预约资料进行审查,作出相关评价。
五、对于审查合格的医疗代表,由医教科通知药剂科和设备信息科。药剂科和设备信息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
第四章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
一、由医教科牵头负责组织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接待相关事宜。
二、接待时间:每周星期四为医药代表接待日,接待时间为:上午9:30 - 11:30。
三、接待地点:医院第二会议室(放疗楼三楼)。
四、参加接待人员:由医教科、药剂科、设备信息科、医保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五、接待内容: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 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六、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 (GMP) 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七、接待要求:
1.医教科要做好接待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3.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企业产品在医院内“进销存”等信息。医药代表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行政办公室等)接触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经发现并查实:①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②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
4.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5.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6.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7.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8.药剂科、设备信息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9.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教科保管好接待记录备查。
十、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1.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 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职务津贴。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 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2.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纪检监察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3.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4.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
第五章 医药代表诚信档案管理
一、档案建立。医教科负责做好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档案记录。诚信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包括在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名义输送利益,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等。
二、信息更新。医教科定期更新医药代表的诚信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更新周期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更新。
三、诚信评价。医教科通过对医药代表的工作表现、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诚信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
四、惩罚机制:对于存在诚信问题的医药代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止工作等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公示于众,以起到警示作用。
五、监督与管理:医教科负责医药代表诚信档案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医药代表诚信档案管理的监督。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医药代表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一、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址:(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_111886.jpg" title="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_111886.jpg" alt="[2024]40号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_01.jpg" width="1000" height="1308">
网址:(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_261361.gif">
网址:(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_736877.gif">
网址:(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_192752.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