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SZC-320115-NJRD-C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二、项目名称:淳化街道临时用地恢复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南京钇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869514F | 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228号苹果都市大厦2幢418室 | 87 | 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略略略略略px;"> 服务类 |
略略略略略px;">
名称:淳化街道临时用地恢复 服务范围:对淳化街道范围内三个临时用地(农民复建小区临时用地、三期拆迁安置房临时用地、新市镇ppp项目临时用地)进行恢复,并达到规划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验收 服务要求:淳化街道临时用地恢复,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40日历天 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取费标准的80%计取,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以中标价为基数;评委费按实结算。
代理费金额:19808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集中考察现场或答疑: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各供应商可在获取采购文件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自行踏勘现场。请各供应商务必对采购文件进行仔细认真阅读,在随后的采购中,对采购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响应文件份数:一式肆份(壹份正本、叁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供应商应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3、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略略略)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网址:(略略略))”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 2 天前办理登记***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网址:(略略略))”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
(2)在“新用户***”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3)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供应商可就用户***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等事宜进行咨询。
(4)“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一份用封套单独加以密封,并在封套上注明“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供信用记录表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淳化街道土桥财政所同心街24号
联系人:黄剑
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南京荣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潭园西路121号
联系人:王诚
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诚
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