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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江苏 预告 04月29日 【原文链接】

关于《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 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为进一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规范就业见习业务经办,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市人社局起草了《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电子邮箱:邮箱:(略略略)

附件:《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

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规范见习业务经办,提升见习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或见习)是指市区范围内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批准的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吸纳见习人员,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见习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就业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市人社部门每年初将省厅下达本市见习计划分解至各市、区,各地要积极按照下达的见习计划,结合实际排出序时进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国家和省见习政策,健全工作机制;

(二)统筹全市见习工作,制定年度见习计划;

(三)见习基地复审认定工作;

(四)推荐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

(五)监督检查全市见习工作;

(六)指导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应用,规范业务经办流程;

(七)负责省人社厅委托的其他见习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见习补贴资金分配。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见习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级配套资金;

(二)加强资金监管,指导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和拨付见习补贴资金。

第七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见习工作,对见习基地进行业务指导、监管。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本区见习计划,开展见习服务;

(二)负责本区见习基地认定的受理和初审;

(三)组织本区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并审核见习岗位;

(四)审核进入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

(五)组织开展见习供需对接活动;

(六)审核、公示、发放见习补贴;

(七)对本区内见习工作实地检查、跟踪服务,汇总统计相关数据;

(八)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见习补贴资金预算,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资金。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区见习补贴资金保障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区人社部门编制见习补贴资金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二)及时受理区人社部门资金申请,按规定拨付见习补贴资金;

(三)规范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见习基地负责组织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具体岗位见习,并接受见习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落实见习管理方案和见习制度;

(二)开发和发布见习岗位,做好见习人员招收确认工作;

(三)指定见习带教老师,指导帮助见习人员开展见习;

(四)做好见习人员考勤记录等见习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留用见习人员;

(五)保障见习人员待遇,及时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过银行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六)配合人社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

第十条  除政府机关外,在镇江市区***并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均可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二)生产经营满1年,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能够委派专人服务见习人员工作指导,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三)为每名就业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员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申报流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网址:网址:(略略略)),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简介等相关信息,提交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信用报告、见习基地申报表、见习管理方案、见习制度等材料,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设立见习基地。

(二)初审。根据属地原则,由区人社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三)认定。区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人社部门复审认定。每年发文公布市区就业见习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在线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见习岗位开发应符合因需设岗、人岗匹配原则,开发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专业特长,同时提供一定数量能帮助失业青年提升劳动就业技能的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区人社部门加强对见习岗位的需求条件、需求人数、岗位职责、见习地点、见习待遇等基本信息的审核,对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见习岗位予以拒绝,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应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帮助和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包括见习人员名单、见习时间、工作表现、日常考勤、生活补贴发放银行流水等,并妥善保管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近两年平均每年组织见习不少于30人,见习期满留用率不低于50%的,可推荐申报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的,应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认定为见习基地:

(一)2年内未开展见习工作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四)拒不接受人社部门工作指导或监管的;

(五)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资格的其他情形。

见习基地资格的取消,由区人社部门核实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七条就业见习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

(二)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毕业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三)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第十八条  参加实习的在校生具有见习意愿,且实习单位

为见习基地的,可在离毕业时间6个月内向该单位申请参加见习。

第五章  见习实施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招收按照双向选择、平等协商原则,由见习基地与见习对象供需对接、自主招收。

第二十条  见习对象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选择意向见习岗位。见习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推送见习协议并经个人确认后提交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见习协议签订的起始日期一般为次月1日,见习起始时间即为次月1日。

第二十二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除与当年度毕业的在校生签订为期6个月的见习协议外,其余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见习人员因患病等特殊原因中断见习的,由见习基地申请经所在区人社部门批准,见习期可适当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见习基地应如实填报当月本单位见习人员出勤信息,并于次月提交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见习基地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其办理赔付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为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周岁青年办理的保险赔付额最高50万元。鼓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同时办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险种。

第二十五条 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

第二十六条见习人员不得重复进入见习基地享受见习补贴。

第二十七条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

第二十八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在见习期间落实其他就业单位的;

(二)不愿继续参加见习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五)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九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管理。符合条件的,由见习基地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申请见习补贴。

(一)基本生活补贴:见习人员当月见习满15个工作日(含),且见习基地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0%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见习基地提交见习人员考勤表、基本生活补贴发放银行流水或发放明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和被投保人名单等材料申请基本生活补贴。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基地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给予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

(三)一次性见习补贴:见习基地留用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50%以上,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见习补贴。见习基地应于留用次年6月底前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

第三十条  见习补贴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拨付至见习基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人社部门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现场监管,不定期实地抽查检查见习基地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求见习基地及时改正。

第三十二条市人社、财政部门加强对见习工作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不定期组织双随机抽查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见习基地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及见习期,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终止见习基地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见习基地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的违法失信信息录入镇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法人组织和个人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失信信息同时通过“信用镇江”“信用江苏”“信用中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3 年。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见习补贴审核、拨付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镇江市市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镇人社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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