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瑞丽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满足瑞丽市城市功能布局调整。
二、征收范围
原市妇幼保健院(具体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
市国资委。
四、征收实施单位
市房屋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令第195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德宏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22〕50号);
(七)《瑞丽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瑞政办发〔2017〕58号);
(八)《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原市妇幼保健院资产处置前期工作的批复》(瑞政复〔2024〕45号)。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30日,自入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七、有关事项
(一)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三)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