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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体育局征求《厦门市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补助管理办法》意见

福建 公告 04月19日 【原文链接】
厦门市体育局征求《厦门市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补助管理办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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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市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进一步补齐补足体育场馆设施,促进全民运动健身和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拟定了《厦门市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补助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5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产业处(电子邮箱:邮箱:(略略略))。

  厦门市体育局

  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

  厦门市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市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进一步补齐补足体育场馆设施,促进全民运动健身和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9〕97号)、《厦门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厦体〔2022〕13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性资金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足。

  第四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申报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体育场馆建设补助条件与标准

  (一)新建体育场馆

  1.补助范围:我市非财政资金投资兴建、投入使用并运营一年以上(含)、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同一企业新建多个体育场馆项目的,可以累积计算场馆面积。

  2.补助条件:

  (1)单一体育场馆,场地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室内体育馆;

  (2)场地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的室外体育场;

  (3)室内体育馆和室外体育场场地面积合计超过2000平方米(含)的体育场馆。

  3.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体育场馆建设投资总额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二)扩建体育场馆

  1.补助范围:我市非财政资金投资扩建体育场馆的项目。扩建补助仅计算新建部分的场地面积和投入资金。同一企业扩建多个体育场馆项目的,可以累积计算体育场馆面积。

  2.补助条件:

  (1)一年内扩建场地面积超过500 平方米(含)的室内体育馆;

  (2)扩建用地总面积超过1000 平方米(含)的室外体育场;

  (3)室内体育馆和室外体育场扩建场地面积超过1000 平方米(含)的体育场馆。

  3.补助标准:

  (1)扩建投入资金30万(含)~100万(含)的,按投入额的20%计算补助经费;

  (2)投入资金100万~200万(含)的,按投入额的25% 计算补助经费;

  (3)投入资金200万以上的,按投入额的30%计算补助经费;

  (4)本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体育场馆更新改造

  1.补助范围:我市非财政资金投入用于体育场馆消除安全隐患和改善运营环境为目的的更新和改造项目,包括对场馆主体建筑、地面、顶棚、看台座椅和外立面的新增、加固和维修,对消防系统、照明系统、音响系统、空调和导风系统、门禁和监控系统、配电系统等的加装和维修,对场馆附属设施(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储物柜)等的新增、改造和维修,以及与体育场馆类型直接关联的新增和维修项目,如泳池水处理系统项目。

  2.补助条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体育场馆的更新改造进行补助:场地总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室内体育馆,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户外体育场。若同一场馆或场地出现多人申报的情况,申报主体若为非业主方,申报主体需征得场馆业主方书面同意。

  3.补助年限:在满足补助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每年进行申报,每年最多享受一次,连续补助不得超过3年。

  4.补助标准:

  (1)体育场馆更新改造投入资金 30万(含)~100万(含)的,按投入额的20%计算补助经费;

  (2)投入资金100万~200万(含)的,按投入额的25% 计算补助经费;

  (3)投入资金200万以上的,按投入额的30% 计算补助经费;

  (4)本项目最高补助金不超过150 万元。

  第六条 体育场馆运营补助条件与标准

  1.补助范围:由我市非财政资金运营的体育场馆。

  2.补助条件:

  (1)室内体育馆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

  (2)室外体育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3)室内体育馆和室外体育场场地总面积超1000平方米(含)的,且年营业收入30万元(含)以上的体育场馆。

  (4)若同一场馆或场地出现多人申报的情况,申报主体若为非业主方,申报主体需征得场馆业主方书面同意。

  3.补助年限:在满足补助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每年进行申报,每年最多享受一次,连续补助不得超过3年。

  4.补助标准:根据《厦门市体育场馆运营项目补助评分标准》(附件)计算体育场馆运营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给予相应比例的运营补助:

  (1)总分得分为70(含)~80分的,给予年营业收入30% 的补助;

  (2)总分得分80(含)~100分的,给予年营业收入40% 的补助;

  (3)总分得分100(含)~110分的,给予年营业收入50% 的补助;

  (4)总分得分70以下的不补助;

  (5)本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市体育局通过体育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一致。

  第九条 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二)场馆及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用能、用电、消防、用水、医疗等相关要求和环保要求;

  (三)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1.因违反税法的行为被查处的;

  2.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3.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情况的;

  4.出现过较大安全事故的,或存在《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体经规字〔2023〕12号)中所列任一项的;

  5.产生过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

  第十条 申报单位登陆“厦门市体育局官网”,根据申请内容,下载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申报。

  申请体育场馆新建、扩建、更新改造补助的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体育场馆建设补助申请表》;

  2.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信用证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

  5.经第三方审核出具的项目新建(扩建或更新)资金投入情况报告(需附上相关资金明细和票据凭证);

  6.申报单位前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审报告;

  7.体育场馆产权证或相关租赁合同;

  8.如有必要,提供场馆业主方书面同意书。

  9.其他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体育场馆运营补助的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体育场馆运营补助申请表》;

  2.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信用证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

  5.经第三方审核出具的项目运营情况报告(需附上相关资金明细和票据凭证);

  6.申报单位前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审报告;

  7.体育场馆产权证或相关租赁合同;

  8.如有必要,提供场馆业主方书面同意书。

  9.《厦门市育场馆运营补助评分标准》中评分项所需的佐证材料;

  10.其他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整理后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提供word档电子材料至区体育行政部门,由区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及汇总报送至市体育局产业处。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牵头并会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对复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市体育局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评审小组由市体育局从市体育产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体育局安排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补助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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