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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经济普查补充登记工作的公告

广西 变更 04月10日 【原文链接】

南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配合做好经济普查补充登记工作的公告


尊敬的普查对象: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6号),南宁市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已进入普查登记关键阶段。目前全市尚有部分普查对象未进行登记。为确保普查对象应登尽登、不重不漏,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补充登记点,请还未登记的普查对象于4月30日前到补充登记点进行登记。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登记对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完成普查登记的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样调查选中的个体经营户。

二、补充登记时间: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前。

三、所需资料:《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企业公章,202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科目余额表(2023年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指标)等相关财务报表资料以及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当日人员花名等资料。

四、补充登记方式(任选其一):1.普查对象可在工作时间携带相关资料,主动到本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区域街道、社区设立的补充登记点进行集中登记;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到现场登记的,请联系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联系电话,告知经营地址,预约上门时间,普查员将上门开展普查登记;3.自主申报单位请联系当地经普办,普查员将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协助开展自主申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需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六、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普查对象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七、普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南宁市经普办或各级普查机构举报。南宁市经普办联系电话:0771—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业务咨询)、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违法举报)。

特此公告。 

    

南宁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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