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清山不锈钢有限公司等55家公司(详见《企业名单》):
本局于 2024年 4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佛禅市监罚告〔2024〕25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自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后,连续两年以上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且均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连续两年(及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55份共55页、《证据提取单》55份共165页,内附: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及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110页、《现场笔录》55份共110页、《证据提取单》55份共55页、《商事主体检查表》55份共55页、见证人证明5页、《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关于协助核查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名单的函》1份共9页等予以证明。
你单位自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佛禅市监罚告〔2024〕2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
2.
联系人:翁源杰、任建晖 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2号石湾镇街道办事处704室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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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项目阶段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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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9日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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