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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赵尊永(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08号)、马嘉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17号)、林潇豪(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1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赵尊永要求你单位支付:1、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工资15618元;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800元。

申请人马嘉辉要求你单位支付:1、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工资12887元;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000元。

申请人林潇豪要求你单位支付:1、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工资略略略略略元;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9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08号)、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10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17号)、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10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419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G208)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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