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补充公告与原公告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次补充公告为准,原公告内容中的其他条件和款项依然有效,补充及修改公告内容如下:
原公告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内容调整为: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上述特殊行业可以分支机构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
恩施州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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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项目阶段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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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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