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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购买2023年指挥中心系统维护项目服务的计划

云南 公告 2023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
索引号: 01511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436922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
发布机构:  昆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名 称: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购买2023年指挥中心系统维护项目服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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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购买2023年指挥中心系统维护项目服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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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支队指挥中心、直属各大队指挥室信息化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网络及相关执法设备,以及在用的科技办公设备等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对相关系统及设备进行全面综合维护。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云财综〔2022〕71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昆财综〔2022〕46号)文件精神,昆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2023年指挥中心系统维护项目工作,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如下:

一、 项目名称:

2023年指挥中心系统维护项目(目录代码:B1004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

二、 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三、 主要内容

包括不限于以下维护内容: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处室、所、委及大队等部门的办公设备有:计算机 1335台,打印机 912台,复印机 42台,照相机 30台,传真机 77台,高拍仪 250 台,塑封机 28 台,扫描仪86台,叫号机 13 台,电话 643 台,自助终端机 37 ,移动警务 35台,对讲机3500台,1246套内部营区监控(含拾音器)、112台内部营区监控录像机、营区内公安网、视频网、互联网、政务网网络、内部电话维修维护。维护人员要求:支队机关塘双路营区、明通路营区(设施处、事故防控处、非机动车管理所、秩序处)、新亚洲体育城营区(法制处、事故处理大队)、一至十一大队、巡逻大队、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机动大队、涉车犯罪侦查大队营区维护保障设备人员每营区不少于1人,支队塘双路营区会议系统的值守不得少于2人、交警支队科信处报修电话接听1人。

四、 预算资金

((一)项目金额:357万元。

(二)资金来源:2023年部门预算“科技管控及执法设备运维经费”、“指挥中心系统维护”项目资金。

五、 承接标准

1. 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团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须具备采购人现拥有设备的维修维护能力;

3. 供应商在过去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供应商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被解除情况;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略略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略略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六、 目标要求

1. 基本要求:中标方承担本次项目内的所有设备及系统的巡检、调试、维修、维护、改造、值守和保养等服务。服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采购方系统环境定期进行规范化的预防性维护,提高设备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及可使用率;对存在问题及突发故障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完善的解决方案和事后防范机制,减低故障对业务工作的影响,使设备和系统保持或迅速恢复其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除产生故障的薄弱环节,使采购方的业务系统趋于稳定、安全、合理和高效。通过预防性、主动式的维护,最大限度减小设备系统的非计划停机可能性;同时,在故障发生时保障恢复系统所需的专门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系统停机的持续时间,使系统达到可用性的最大化;

2. 服务团队和人员要求

(1)中标方需要根据采购方设备系统的具体情况和重要性,成立由项目经理、服务维护人员等组成的专职服务项目组,配备的具有丰富经验的维护人员必须按照每周到达各设备使用点进行设备巡检及维护并提交相应的报告,维护和巡检记录必须经采购方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否则视为未达到要求。

(3)项目经理要求:需指派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本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执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保证此项目的顺利实施;

(4)维护人员的配备的所有人员必须通过采购方的上岗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上岗工作。支队及各大队维护保障设备至少1人,机房值守人员至少1人,会议系统的值守不得少于2人、并安排1人负责交警支队科信处保修电话接听1人。

(5)所有维护、维护人员统一服装、统一配带上岗证,持证上岗:

(6)中标方需对维护人员配备智能维护终端,与采购方维护系统相联接,实现维护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7) 中标方须根据采购方设备(系统)维护工作的具体需求,配备专业技术知识扎实、责任心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维护人员,人数必须满足采购方设备(系统)维护工作需求。

(8)在工作过程中,如中标方配备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及能力水平无法满足设备(系统)维护工作的标准及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中标方更换工作人员,中标方务必按照采购方的标准及要求尽快将人员配置到位。

3. 服务时需提交的文档要求

(1)维护工作内容;

(2)项目实施人员和计划;

(3)设备维护技术档案;

(4)故障报告;

(5)月考评表;

(6)年度维护服务总结报告,具体内容由中标方提出建议后与采购方共同确定。

4. 维修、维护到达时间:

(1)支队机关处室、一至十一大队、机动大队、二环中队,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现接到通知后立即维修,非工作日或下班时间30分钟内到达;

(2)阿子营中队、海口中队接到通知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到达(维修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5. 故障维修维护服务要求

(1)中标方应协助采购方建立所有硬件设备及相关系统软件各种故障的恢复流程及应急措施,提供更换故障配件步骤或相关技术方案;

(2)在故障发生后,尽快修复故障并投入使用,主要内容包括:能根据故障诊断结果及时把故障所需备件告知采购方,由采购方进行购买,同时提供替代方案给采购方选择;

(3)对未明确原因的问题,中标方需协助进行排查。

(4)修复时间要求:

①所有故障需在60分钟内解决;如现场无法修复的,向报修人提供备品使用。在与采购方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带回修复,带回修复的设备需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并送回;如有特殊情况要返厂或找配件的应向采购方说明,可以适当延期。

②计算机、打印机软件方面的故障需在30分钟内解决;

③计算机硬件方面的故障需在12小时内解决;12小时内不能解决立即启用备机;

④传真机故障需在12小时内解决;12小时内不能解决立即启用备机;

⑤照相机、摄像机故障需在6个工作日内解决,6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立即启用备机;

⑥内线程控电话8小时内解决;通讯光缆铺设及抢修8小时内解决;

⑦视频会议系统故障5分钟内解决;

⑧指挥中心监控大屏故障24小时内解决;

⑨如有特殊情况要返厂或寻找配件等原因,中标方将根据备件情况,启用备机或向采购方申请,延长维修处理时间。

6. 节假日维护处理

(1)鉴于节假日的工作量比平时要少的情况。除完成平时的工作外。根据采购方工作的实际情况,中标方将同采购方进行节假日维护方案协商,针对不同节假日情况,制定不同的节假日维护方案和保障方案,同时检查备机,确保节假日期间设备终端的正常运行;

(2)遇特别任务、重大活动等,中标方需提前安排维护人员值班,值班表并提前送到采购方处、以便于联系及应急抢修等。

7、 应急救急服务要求

在遭遇到特殊情况产生的故障,在派维护人员到现场的同时应成立紧急小组,协调各方力量,帮助采购方解决问题,把损失降到最低。

8、 保障性服务要求

在采购方有重大活动时,中标方需派维护人员到采购方现场进行技术保障,时间视活动时间定。

9. 视频会议维护要求

(1)采购方每次视频会议开始前,中标方需提前60分钟到达支队相应会议室对视频会议设备系统进行测试,保证设备系统能够满足使用。

(2)视频会议进行期间,采购方必须安排 1名维护人员在支队相应会议室内进行保障,解决突发性故障。

10. 指挥中心监控大屏巡检巡查

(1)中标方对采购方的指挥中心监控大屏至少每天进行一次巡检巡查。

(2)遇有重大活动等,中标方需提前1天对监控大屏完成一次巡检巡查,并进行有效调效,以保证重大活动期间监控大屏色彩、性能等技术指标正常。

(3)工作日早、晚交通高峰时期,中标方需安排1名维护人员对指挥中心监控大屏、各大队指挥室设备进行检查,一般性故障当场10分钟内处置,重大故障24小时内处置。

11. 服务响应要求:

(1)中标方承诺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维护人员应配置具有符合采购方要求的操作系统及具备GPS功能的智能移动电话,且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以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按照采购方要求立即响应,快速抢修,并及时反馈;

(2)中标方将提供两个移动电话号码作为维护支持热线中标方项目成员保证维护支持热线24小时保持开机;

12. 履约保证要求:中标方应当向采购方交纳合同总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 如发生重大事件一次性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可终止合同。重大事件包括:发生“一机两用”情况、泄露公安部门秘密、重要数据因维修原因丢失等。

13. 其他要求:

(1)遇特殊事件,采购方有要求的,中标方必需按照采购方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值守;

(2)采购方对维护人员的维护水平不满意的,可以要求中标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换人。

(二)违约处罚


1. 未统一着装的、未配带上岗证的扣除本次人工服务费用,累计发现十次以上的终止合同;

2. 接通知后未按时到达的扣除本次人工服务费用。累计发现十次以上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3. 到达现场后没按要求时间修复设备的,即时向采购方说明原因,如原因不充分,采购方可以扣除本次人工服务费用,加扣1000元,如原因充分,必须在采购方规定的下一时间内修复,否则扣除本次人工服务费用;

4. 在维护过程中如发生“一机两用”的情况、泄露公安部门秘密、重要数据因维修原因丢失的情况,采购人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立即中止维护合同,中标单位承担由此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

5、 维护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发生一次采购人扣除当月服务费用,发生三次以上的采购人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立即中止维护合同,中标单位承担由此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

6、 常驻维护人员或派驻人员技术不能达到采购方要求的,扣除当月服务费用3000元(一人一天);接采购人通知后,不按时完成人员调换及派驻的,扣除当月服务费用5000元(一人一天)。

7、 未按时提交各项维护数据的,每次扣除服务费用1000元,超过3次的扣除服务费用3000元。

8、 长期故障未及时反馈的,未说明原因,且甲方不认可的,每次扣除服务费用2000元。

9、 承建单位未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的,每次扣除服务费用3000元,情节严重的,每次扣除服务费用10000元,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维护合同,中标单位承担由此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

10、 承建单位不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管理的,每次扣除当月服务费用2000元,超过3次的扣除服务费用8000元。


(三)维修安全

1、 维修人员在维修路途中、维修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损害赔偿由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自负。

2、 维修人员在维修设备过程中原维修原因,造成招标方设备损坏的,由维修单位负责赔偿。

七、 购买方式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属于分散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我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执行。

八、 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内容支付服务费用。


                                                                                                                          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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