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吴蓉 (局长)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景文西街90号
受委托单位: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五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会周(局长)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自卫大村二组
一、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授权受委托单位代为依法行使负责实施道路运输(含四类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普通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洗车场、汽车租赁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的行政审批职责并负责处理相关投诉事宜。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昆编〔2021〕56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22〕9号)、《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渡期间执法主体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昆交便〔2022〕1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委托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之名义开展实施委托单位即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的道路运输(含四类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普通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洗车场、汽车租赁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的行政审批工作,严格按照上述审批工作对应的办事指南、工作实施细则及程序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二)受托单位在行使上述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若出现审批事项没有明确依据及规定参照,可进行自由裁量时,受托单位需向委托单位请示后,按照委托单位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三)委托单位授权受托单位负责处理五华道路运输(含四类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普通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洗车场、汽车租赁有关的所有投诉事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若上级部门颁发的包括但不限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渡期间执法主体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昆交便〔2022〕132号)等规范性文件、通知中载明或规定的行政审批职能承接和政务服务事项划转过渡期的期限与本条约定的委托期限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通知所确定的过渡期起始和终止时间作为本协议项下委托行为的委托期限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审批,或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或将委托单位委托自己的行政审批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若因此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受托单位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受托单位严重违法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评查,做好对行政审批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等。
(五)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在做出行政许可等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逾期不报送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造成“双公示”工作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扣分等,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鉴于受托单位可能需以委托单位之名义在“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委托单位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受托单位移交委托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示账户的登录用户名及登录密码。
六、其他
(一)受托单位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改革、法律法规变化、上级部门变更等原因致使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行为无法继续履行的,本行政审批委托书由委托单位及受托单位协商解除。
(二)本委托书一式陆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壹份,剩余肆份《行政审批委托书》由委托单位负责报送至各级政府部门书面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吴蓉 法定代表人:杨会周
2023年4月28日 2023年4月28日
日期 | 项目阶段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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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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