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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交通学院章程

河南 公告 2023年09月19日 【原文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校名、校址、办学性质和法人属性

第三条  学校名称:黄河交通学院,英文名称:Huanghe Jiaotong College.

办学地点、住所地:学校设有东、西两个校区。东校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河朔大道566号,西校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迎宾大道333号。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迎宾大道333号。

学校的网址为:网址:(略略略)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章  发展定位和培养目标

第七条  发展定位:立足河南,面向行业,辐射全国。构建以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学科框架结构;将学校建成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接紧密,特色鲜明、省内一流、行业知名的应用型民办本科高校。

第八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较强、勇于创新创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章  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五章  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的学科与专业建设:学校依托现代综合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发展适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产业发展的学科、专业,建设以工学为主体的学科、专业体系。以机械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土木工程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为重点,适度发展经济、管理、法学、艺术类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设置动态预测调整机制。其调整原则是: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市场紧缺专业开发,注重特色专业建设,发挥重点专业的带动效应,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程序: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由院(系、部)做好市场调查和论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六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按照《黄河交通学院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党委书记作为理事,进入理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一)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委书记、校长、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党委委员应占理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二)理事会由7-9人组成,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6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届四年。理事长和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决策咨询委员会、督察与评价委员会、理事会办公室等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在理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

(三)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由理事长决定。出席理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理事会贯彻民主集中制,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和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4.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6.审议与批准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编制、薪酬体系与标准和考核方案;

7.审批学校基础建设、项目招标、大宗物品和设备采购计划;

8.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9.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与监督,对学校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价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及人事任免的依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任学校校长,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落实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决策议事机构,是研究和处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理事会有关决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成员组成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理事会办公室主任、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督察与评价委会办公室派员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黄河交通学院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立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监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院(系、部)设书记1人,院长(主任)1人。院长(主任)是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书记负责院(系、部)的党务工作。

院(系、部)设副书记、副院长(主任)若干人,协助书记或党员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的基本议事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总支书记或党员院长(主任)主持。

院(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院(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大会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和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当进行内设机构调整。内设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办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学校综合性管理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各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聘,也可从企事业单位一线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现代高级管理人才中遴选、聘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分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为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人,任期一般为三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高级职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学科专业主要依托的学院(系、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2.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熟悉学校及上级学位工作相关政策;

3.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和决策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5.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管理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责。充分发挥机制优势,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高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七章  学校党委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黄河交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领导、支持内设纪检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部门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委员及党委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产生,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副书记由学校党委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纪检与监察办公室等党务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章  资产、经费来源、***资金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一条  根据学校2020年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学校净资产总额为略略略略略亿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校企合作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后勤服务单位创收;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归学校所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捐赠人所约定的管理方法和用途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对产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管机制,主动、及时披露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是李顺兴先生。

第六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推选首届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三)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

(五)自主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在权力范围内处理学校内各类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

(五)对学校投入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建立专项资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聘任合同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晋升机会;

(二)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标准,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利益;

(三)遵守规章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六)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利益;

(七)接受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或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约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尊重人才,尊重教师教学、科研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自由,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为教师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  支持教职工通过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及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一章  学生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

(六)按规定参与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重视学生的全面培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活动,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相互促进、有机融合中实现全面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和资助项目,提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签订变更协议,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终止事由: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以及因其他重大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经理事会一致同意而自行终止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后,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并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长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通过,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依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学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违背。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黄河交通学院理事会。



                            黄河交通学院理事会

                            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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