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局已做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详见附件)。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按法定程序在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25号交通大厦违章处理室,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附件:违法当事人名称或车辆牌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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