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局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当事人作出催告(详见附件)。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按法定程序在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违法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16号供销大一楼违章处理办公室,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附件:2023年第十二期公告案件《催告书》扫描件、违法车辆牌号或当事人名称及《催告书》编号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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