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纪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 3 户: 你(单位)在本行政机关取得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因 行 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本行政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 70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 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于 2023 年 09 月 06 日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注销的行政许可及注销的证件号码,详见 附件。 你(单位)如对行政许可注销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纪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 3 户注销清册表》
上海市松江区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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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项目阶段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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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6日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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