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违法行为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附名单),被我大队(交管中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我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同时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我大队(交管中心)处罚中心(地址:溆浦县卢峰镇梁家坡加油站旁)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交管12123”手机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45-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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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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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心)
编辑:宋萍
日期 | 项目阶段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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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18日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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