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执法文书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按法定程序将《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详见附件)在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1.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2.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有权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交通行政处理决定。(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25号交通大厦违章处理室,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附件:违法当事人名称或车辆牌号及《违法行为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编号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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