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局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当事人作出催告(详见附件)。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违法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25号交通大厦违章处理室,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附件:违法当事人名称或车辆牌号及《催告书》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