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道路运输证件(详见附件)有效期已逾期或自开业以后未按《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连续经营,请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将依法注销。
联系电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附件:
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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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项目阶段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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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2日 | 公告 | |
2022年08月01日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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