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运输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区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对不再具备开业要求或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承诺期限投入车辆、有效期届满超过180天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详见附件)依法依规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
请相关企业在公告之日起 7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所有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原件交回区行政服务中心17号窗口,逾期未交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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