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略略略pt; widows:0">大庆市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
DZC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项目各供应商:
采购单位对参与DZC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大庆市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于3月11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具体如下:
供应商问题:
大庆市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拟派本项目的2名从事高空作业人员的高空作业证,同时提供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有效社保证明。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此项要求明显有针对性和排他性,有意维护和指定有些投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首先,高空作业服务属于特种作业,不包含在物业基础服务和主要服务内容中。从该项目需求中可以明确看出“服务内容:保洁服务(室内外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地面2m以下玻璃幕清洁服务、清冰雪服务、垃圾清运服务、医废收集服务)、司梯服务、绿化服务、安保服务等。” 将其设为资格条件,过于苛刻,属于明显的设定特定的资格限制。
其次,按照该项目需求,高空作业服务仅是其室外保洁服务项下的一小项业务“8.负责院区内需高空作业的项目,包括灯笼的悬挂,对联、海报等张贴及去除等工作。” 若从持证上岗的角度,相比人员比重更多的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主要服务岗位,其远不如保安证、花卉师证、电梯操作证(以上均未要求)重要和实用,且按照项目需求情况,此证完全可以作为打分条件存在。将此小项业务人员证书作为项目资格条件,明显存在设置特殊门槛问题。
第三,该特种作业并非物业服务主营业务内容,大多数物业企业不会长期聘用该工种,其作为资格条件设置,将绝大多数企业排除在外,存在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
请求
近年来,在物业服务各平台招标中,极少将此证设为门槛,希望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项目甲方充分考虑,取消该高空作业证作为资格条件,真正为所有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平台。
采购单位答复:
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取消对高空作业证的要求,评分标准中增加对高空作业证的要求,详见更正公告。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略略略略略pt; widows:0">略略略略年略略月略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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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项目阶段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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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6日 | 变更 | |
2021年03月12日 | 变更 | |
2021年03月10日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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