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1 | 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 工伤认定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 否 |
2 | 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 工伤认定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 | 否 |
3 | 交通事故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 | 工伤认定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 | 交警部门、人民法院 | 否 |
4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工伤认定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 医疗卫生机构 | 否 |
5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 政法委 | 否 |
6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会计师事务所 | 否 |
7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会计师事务所 | 否 |
8 | 火化证明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四条。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
殡仪馆 | 是 |
9 | 死亡证明 | 医院 | 是 | ||
10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 |
医院 | 是 |
11 |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条。 4.《安徽省劳动和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四条。 |
殡仪馆 | 是 | |
12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乡镇政府 | 是 |
13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 | 是 | ||
14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是 |
日期 | 项目阶段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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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1日 | 公告 | |
2021年02月26日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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