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及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方):普安县新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康兴敬(镇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
乙方(供货方):黔西南州天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林敏(全额控股人)
项目名称:普安县新店镇茶叶加工厂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略略略略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参拾参万染千参佰圆整)。
三、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采用总价包干合同
四、设备的交货地点、期限
交货地点:普安县新店镇茶叶加工厂厂区内
到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每逾期交货1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千分之三(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为止,且甲方可以直接从本合同总价款中扣取违约金;如逾期交货超过15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经验收,如设备的质量、数量、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在7天内进行补交或免费更换。由于补交或更换导致延误交货,乙方须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品质等方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法律费用等)。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支付1天,按照应付未付价款的千分之三(3‰)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除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商一致中止或终止合同外,本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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