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① 在中国境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②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企业提供的2019年终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2020年新成立的公司,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自行承诺即可);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不足3个月的提供从营业执照时间计时的实际月份); ⑤供应商信用信息: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略略略)、中国政府采购网(略略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页面网页截图),查询时间为购买采购文件之日至开标前一天的任意时间,供应商须提供查询记录截图并加盖公章,作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编入响应文件;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